关于印发《康保县“促消费 、惠民生”购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康保县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怡安康城管委会、县直各部门:为切实做好提振消费工作,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拉动经济增长,激活消费市场、释放内需潜力,加快消化存量商品房,着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标准和方式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分段定额补贴标准:购买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住房的补贴20000元/套;购买12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补贴25000元/套。
二、补贴对象及范围
(一)自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在康保县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办理商品住房网签,完成合同备案,足额缴纳购房契税并取得完税证明的个人,可享受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分段定额补贴(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康保县财政补贴限额200万元,此项补贴至核准的补贴金额用完或政策规定的截止日期届满时终止。
(二)不能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情形。
1.在2025年12月1日前未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备案手续,但购房人实际已缴纳首付款或全款等购房资金,形成实质性购房交易的;
2.在2026年2月28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备案手续,在购房补贴期间申请变更、撤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备案手续的;3.购买回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车库、停车位、储藏室等非商品住房的。
三、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一)购房人申请。购房人在完成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全额缴纳契税后,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开发企业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康保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由开发企业提供并填写,经购房人签字确认);
2.购房人身份证明、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银联卡及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3.每套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共同购房的,由共同购房人共同申请,并指定其中1人名下账户作为购房补贴现金收款账户。
(二)受理审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填写《康保县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汇总表》,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每周将购房人提供的资料和《汇总表》一并报送至县住建部门进行审核。
(三)发放使用流程
1.县住建部门初步测算核定本次购房补贴所需资金规模,县财政部门根据县住建部门初核确定资金情况及时安排拨付资金下达至县住建部门。
2.住建部门根据审核批准的发放清单于3日内向购房人发放购房补贴资金。
3.资金清算。购房补贴活动结束后,县财政部门根据县住建部门提供的购房补贴现金与县住建部门进行清算,资金“多退少补”。
四、其他事项
(一)坚持自愿参加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由县住建部门组织筛选确定参加购房补贴活动的房地产企业和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由房地产企业出具书面说明,明确是否参加购房补贴活动相关事宜,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参与购房补贴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县住建部门签订承诺书,承诺所售商品房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政策有关要求且所售商品住房在购房补贴申请截止期限内,能够达到购房人缴纳契税享受购房补贴的标准,否则购房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该补贴标准以现金的形式自行补贴购房人。
(三)县住建部门应在购房人领取补贴时锁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在购房补贴发放后,对符合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规定需撤销备案的,应先退回购房补贴。
(四)县住建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五)开发企业应当协助、指导购房人填写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和准备相应申请资料。不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前明确告知购房人。
(六)因购房人不及时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全导致无法领取购房补贴的,由购房人承担责任。对购房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行为的,县政府要依法追回购房补贴。对涉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网签,由县住建部门公开通报,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计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七)受理购房补贴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2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
(八)本方案由康保县住建部门、县财政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适用于康保县主城区。
(康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康保县财政局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