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周县住建局:曲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示
一、收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二、收费标准:
1、县城住宅按65元/平方米收取,县城非住宅按55元/平方米收取;2、建制镇住宅按35元/平方米收取,建制镇非住宅按25元/平方米收取。
三、收费主体:
曲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计费单位:元/平方米
五、收费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邯郸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22号)
六、收费范围: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
七、收费对象:在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八、征收方式:缴费人通过网银或银行办理,缴到财政局指定银行账户
九、减免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不对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招待所、服役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不对名义举办的经营建设工程项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免征配套费。
(2)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3)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政府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4)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征或免征建设项目。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
十、监督举报电话:0310-8812793
来源/曲周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