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级批准,大厂回族自治县新一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发布,全文如下:
大厂回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
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自治县的民族优势,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大厂回族自治县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批复》(冀财税〔2025〕12号)要求,结合大厂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大厂回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
一、实施税收减免的范围
1.大厂县域内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
2.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矿山采选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比例
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省(含省本级)以下分享部分(40%部分),由省、县两级财政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分担。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
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省(含省本级)以下分享部分三年。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执行
具体企业的减税或免税,按照税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