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白纸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对象

取得唐县户籍(包括在本县长期居住)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同时参保,不能选择参保,确保全员参保。

(二)缴费时间

  2025年10月20日至2026年2月28日。

(三)保障期限

2025年度正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2025年12月底前参加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在2026年1月至2月参加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到账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在3月及以后日期参保的或2025年度未正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待遇享受期按照《河北省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冀医保发〔2024〕7号)执行。

(四)缴费标准

  202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五)新生儿缴费:

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完成缴费的,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日,跨两个年度的,按规定标准缴纳两个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后,分别按两个年度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90天后参保并完成缴费的,从缴费到账日起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居民参保集中缴费期内出生的且参加相应年度居民医保的,享受待遇期限为缴费到账之日起至相应年度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日期为12月29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90天内,只缴纳下年度费用自出生下年度的1月1日起享受待遇。

(六)参保登记:

在农村居住的居民,参保登记手续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在城镇居住的居民,参保登记手续由所属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已在往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信息完备的,无需重复参保登记。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应当同时参保。

(七)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死亡、服刑、服役以及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由税务部门为个人办理退费。

(八)缴费方式: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采用“代办员代征、网上缴费和税务征收”三种模式进行收费,主推微信缴费。可通过微信搜索关注“唐县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微信城市服务、微信生活缴费等方式进行缴费。
二、医保待遇

(一)门诊报销

1、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2026年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为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起付标准为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家庭成员之间不得相互调剂使用,年度不结转。

2、门诊慢(特)病:

门诊慢病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70%,门诊慢疾病实行限额管理,每人每年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 1500 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 3000 元。精神病患者,慢病没有起付线,报销比例70%,封顶线2500元,两个病种及以上的封顶线为4000元。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大病)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3、建立糖尿病、高血压“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按省规定的政策统一执行。

(二)住院报销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省域内(还包括京、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无需备案,出院可直接结算报销,执行就医地报销目录;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2026年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表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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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挂钩,连续缴费每满3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可相应提高1%,但提高比例最多不超过3%。对学生儿童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提高10%。对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医药和诊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自2025年起开始计算,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封顶新的20%。未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每多断保1年,等待期增加1个月,连续断保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等待期不少于6个月,等待期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计算。

(四)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标准提取大病保险资金,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

(五)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逐步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增强大病保障能力,加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具体办法依相关规定执行。

(六) 对住院期间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和按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参保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城乡居民实际应负担部分为基数,按规定给予报销。(七)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先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终止参保手续,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立待遇等待期。

(八)参保居民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两病”门诊用药、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一般诊疗费)和住院费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障救助制度详情请关注唐县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

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咨询电话:

唐县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医保6423128 ,城镇职工医保6423127, 域外报销:6419101

唐县税务局:6421134

说明:关于唐县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白纸的信息仅供参考。